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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让节水不只是口号

类型:转贴 | 出处: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18/3/22 17:22:39 | 人气: 10116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颁布的《水效标识管理办法》于2018年3月1日正式施行。自《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凡纳入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目录的用水产品,需在产品出厂前或进口前粘贴水效标识。据初步测算,实施水效标识制度每年将至少取得60亿立方米的节水效益,折合水费超过120亿元。
为什么要出台《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水效标识是一种成本低效益好的节水政策工具,它可以:
加强我国政府节水管理,缓解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
规范节水产品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秩序
提高我国用水产品竞争力,有力应对绿色壁垒
推动节水技术进步,提高用水产品水效
促进节水产品推广,引导用户和消费者选择高效节水产品
我国是用水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大国,保有量特别巨大,目前我国用水产品的质量状况、产业整体发展水平以及高效节水产品的普及应用程度仍与我国严峻的水资源形势存在一定差距,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客观需要。
逐步淘汰落后产品,树立高效节水指标,带动节水产品的技术进步和创新,必将大幅提升用水产品的质量,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立得住”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管理主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地方主管部门
主要负责生产和市场环节标识制度的监督执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实施范围
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制度。如:坐便器、水嘴、淋浴器、净水机、洗衣机、洗碗机等。
实施规则
在水效标识实践过程中,主管部门将根据不同用水产品技术成熟度、市场监管能力和水效标准完善情况,逐步选择具体的用水产品,发布用水产品水效标识实施规则,推进水效标识实施工作。
根据不同用水产品的水效标准,结合具体产品的特点,确定标识实施的范围、标识的样式和规格、水效检测、标识信息的标准、标识的印制和粘贴、标识的备案、标识的公示等内容。
实施模式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有保障”
水效标识组织管理体系中有一个重要的实施和支撑机构,是保障水效标识制度实施规范和准确的关键,它就是水效标识备案的授权机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水效标识管理中心。
授权机构在做什么?
标识实施规则及相关监管机制的研究;
标识备案材料的接受和核验;
检测实验室的能力核验和过程管理;
标识的信息公告工作;
建立和运行标识信息备案、公告和查询信息体系;
标识的宣传和培训;
接受标识相关投诉和提出处理建议;
组织相关信息争议的仲裁工作;
标识实施情况的检查;
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授权机构将怎样做?
授权机构需要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水效标识及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等进行形式核验,并且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水效标识的备案核验工作。
授权机构应当在备案核验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信息。
授权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客观、公正开展备案工作,保守备案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水效标识的实施情况。
授权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授权机构将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客观、公正开展备案工作,保守备案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水效标识的实施情况。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该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地方质检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授权机构会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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